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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燕窝事件上央视新闻1+1,“直播带货的坑谁来填”?!

薛宝钗提议吃燕窝,并不能治病救命,黛玉最想吃的,却死都不敢吃

林黛玉的身体,随着年纪增长越来越差。贾母爱她自然是各种好药不断供应。可吃了那么多药却完全不见效,身体反倒越来越不好,证明这药并不对症。 宝钗关心黛玉身体,专门查了她的药方,并结合了很多医典得出结论,以黛玉的身体如果继续大量摄入人参、肉桂等大

昨晚的央视新闻1+1栏目报道了“直播带货的坑拿什么来填”的专题栏目,主持人表示假如说我发现问题了,我去追究发现,我追究谁呢,各方的责任是模糊的。随后主持人现场连线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陈秘书长,主持人说:我知道去年一年您都在调研跟这个直播带货有关的一些领域的问题,一年调研下来,您觉得问题有多严重。陈音江回答:我觉得这个问题确实还是比较严重的,一方面是消费者的投诉比较多,另外一方面呢,就是很多的这种消费者,他受这种商家的这种虚假宣传所欺骗所误导,然后购买了一些产品之后呢,发现这种产品呢,存在一些质量的问题,或者说存在一些其他的问题,但是去找这种商家去解决问题的时候,往往很难找到这种商家来解决,所以这些问题呢,不仅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的这种直播业态的这种发展,也产生了一个非常负面的影响。 主持人问:您说的这些问题,是出现的问题比较多,还是说是个别现象。陈音江:虚假宣传呢,包括这种这个质量问题,特别是售后问题,这是非常普遍的问题,很多的消费者,通过这种直播的这种方式购买产品之后,连这种商家的这种主体都找不到,或者说联系上之后呢,对方也根本就不搭理,或者说拖着就不解决,像这种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主持人:陈秘书长您看啊,就是说假如我要买到了一些,我看网红,或者说这个网上带货,我觉得很好,我买回家了,买回家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儿,我当然想退货或者退款,但是我去找谁,我找卖货的人我找不到,好不容易找到了,人家会说我只管卖货,有问题你去找商家或者找生产商去,那这种情况下找谁?怎么办?陈:我们现有的法律的确是,我们从网上购买到商品之后,你首先是去找这个销售者,也就说找这个商家解决。如果这个商家不解决,那你可以寻求平台的这个协助来解决,如果平台还不能协助解决,那你可能就要向这种消协或者说市场监管部门去投诉,如果投诉还不能解决,你就只能去申请仲裁,或者说到法院去起诉。当然有两种情况,平台他要承担这种连带责任的,如果这个平台他又不能够提供这种商家的联系方式,那你消费者又找不到商家的这种情况下,那是可以直接找这种平台来索赔,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种平台,明知道这种商家他是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但是它又没有及时的采取这种措施,那么导致这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同样是可以找这种平台来要求索赔。

主持人:您刚才没说卖货的人他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那卖的人,他网红,他什么都卖,我要不要找他的,让他去背责。陈:这个网红他是分几种情况,如果这个卖的这个网红主播,他本身就是一个商家,那么他要承担这种销售者的这种责任,也就是说他要对自己的宣传,要对这个产品的质量,包括售后去承担责任。如果他是商家雇的一个雇员,他是商家请的一个雇员,那么他的责任实际上确实应该由商家来承担,如果他是一个起广告或者说是一个倒流的这么一个作用,那么他实际上呢是充当了一个广告代言人的角色,那么他应该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这种责任和义务。主持人:嗯,好了,这样就清晰了,另外一个,我看到您之前有过一份调查,说线上的不达标率是将近40%,这说明什么问题?就是线上的商品的质量是什么人在把关,有没有人在把关?陈:的确是线上的这种产品的质量啊,确实比线下的这个产品质量的问题啊要突出,这里面就说明线上的产品质量问题相对要严重,那么线上的产品呢,它确实有一些特点,它具有这种远程啊虚拟啊,跨地域啊这些特点。那么呢,他可能尤其是都要通过这种平台来销售,那我个人觉得这种平台它可能在这种规则制定上就比较松散,或者说他对这种资格的准入上,它没有严格的去把关,还有一个呢,他可能没有加强这种日常的管理,所以我觉得他肯定是在这一些方面会存在一些漏洞,或者说短版的。主持人:陈秘书长您说说这个平台我们到底怎么追责?因为刚才我们也用了一部分时间说这个平台,有的平台说我是社交账号,我不是经营账号,是我的社交的用户用它做了经营,我也不知道它会发生这种事情,你追究我的责任,你应当追究吗?您怎么看这个问题?陈:首先就是在这种平台上进行的,这种直播的这种销售行为,他本质上还是通过网络来销售商品或者说服务的一种经营行为,那是一种经营行为,那就必须由经营者来承担相应的经营的这种责任。那么平台它只要是为着一种商家提供了这种信息的撮合,包括这种提供了交易的这种场地,以及提供了这种发布信息的这种服务,尤其是你提供了这种入驻功能的这种平台,你在中间你是存在有利益分成的,那么这种平台,你无论你是社交平台还是传统的电商平台,你实际上都应该属于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这种角色,那么你就必须要承担这种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当然有的可能是脱离平台,比如说我在这个平台上是开了一个私人的账号,我偶尔的在这个平台上我也去直播,然后我在直播的过程中也销售一些产品。那么这个情况呢,完全是我个人的账号,然后平台呢,他也不容易发现,那么这种情况呢,消费者呢跟我构成交易了,那他基本上属于一个私下交易,所以这种情况下,平台它主要承担的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好吗,他的责任就会弱。除非是这种情况,都应该承担责任!

主持人随后用辛巴燕窝事件举例,说去年11月,拥有着数千万粉丝量的直播带货主播辛巴在一场直播中将燕窝含量仅为0.014%的风味饮料,虚假宣传为燕窝含量极高的商品,此举引发舆论对其售假的质疑后,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正式介入,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直播带货中,主播仅凭商家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及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场监管部门除了对主播辛巴旗下的公司处以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外,还对燕窝的销售主体荣誉,公司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200万元的行政处罚。主持人说刚才我们也看了辛巴直播出现的这个虚假宣传,在广州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了非常详细的处理,我们可以看一下,对于直播间开办者和主播本人是罚款90万,对于品牌方是罚款200万,应当说是迄今为止相对比较详细,也比较清晰的这样的一个处理,陈秘书长您看啊,就我们在分析他这个处理的过程中,这里面直播间开办者和主播本人,这里边主播本人很清晰,直播间开办者里面包括不包括平台?陈回答:其实一般来说,平台,主要要看它是不是分佣的这种分层的关系,如果你像这个平台,它可能主要是这个品牌方和这个销售方,他来盈利,或者说他直接的去产生这种经营行为,所以最后的处罚呢,主要也是这个品牌方和这种销售方。如果这个平台你在这个经营的过程当中,你不仅仅是提供了这种交易场所和交易撮合,你也有实质的分佣行为,那你可能就要承担更多的这种责任。主持人:陈秘书长您看啊,既然我们定义的很清楚,就是平台是应当按照他在里面发挥的作用,应当追究他的责任的,但在这个辛巴直播里面,为什么没有追究他的责任?因为这个平台它在这个过程当中,它主要履行的是一个平台规则制定,然后这种资质审核的义务,还有一个呢,就是说,他可能对于一些明知应知或者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他要及时的采取措施,但是辛巴直播间销售的这种燕窝呢,可能他是不是存在这种产品质量的问题,那么平台它确实可能不在他一个明知应知的范围之内,而在出现问题之后呢,这个平台又及时的采取了封闭他这种账号的这种措施,所以平台呢可能没有承担更多的责任。

主持人:其实在刚才咱们也已经涉及到这个卖货的带货的这个主播本人了,他要看主播跟这个商家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就是如果说这个主播们会讲我只管卖货,我不承担跟商品之间的责任,我们怎么看他们的这种说辞。陈:我觉得这种说法是不负责任的,首先,你无论是说是一个广告的代言人,还是一个商家的经营行为,你都必须要为自己的这种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你是雇员,那么实际上你的雇主是要为你付出代价的。如果你是一个广告代言人,那么你在广告的过程当中,你进行了这种虚假广告的行为,那你是要承担这种虚假广告的这种责任的,所以呢,他要根据他具体的情况,如果它是一种商家或者说商家雇员,那他可以依据这种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虚假宣传对他进行处罚。如果他是一种广告行为,可以依据广告法,按照虚假广告对他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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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评:具体看视频内容。不知道辛巴的回归会否因为这次报道而受阻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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