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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辛有志燕窝造假,竟遭泄露隐私?这样维权!|给个说法

“糖水燕窝”曝光者隐私遭辛选泄露后抑郁搬离居所,曾遭死亡威胁

如果事情是真的,这个带货主播真够龌龊的!#网红辛巴卖假燕窝被立案调查# 点击添加图片描述(最多60个字)编辑 近日,有媒体专访辛有志糖水燕窝曝光者张红,其发布质疑视频播放量超千万后,燕窝品牌方出万元求删视频。此后辛选泄露其隐私指其敲诈。张红辞职后

12月16日,一条“糖水燕窝曝光者隐私遭辛选泄露”的内容引发关注。

辛有志视频截图

辛选官方微博针对假燕窝一事发布的情况说明

内容显示,辛有志糖水燕窝曝光者的个人隐私被辛选(辛有志公司)泄露,并指其敲诈。之后,曝光者不幸遭到辛有志粉丝的围攻和谩骂。目前曝光者辞职,并搬离原居所。

当事人接受媒体专访

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故意泄露他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不构成犯罪。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典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另外,获得他人隐私并采取骚扰,这样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民法典提到,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民法典提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这里所指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实时网暴或者在网上公开他人信息也属侵权

专访糖水燕窝曝光者:隐私遭泄露,被谩骂致离职搬家抑郁

近日,澎湃新闻专访辛有志糖水燕窝曝光者张红,其发布质疑视频播放量超千万后,燕窝品牌方出万元求删视频。此后辛选泄露其隐私指其敲诈。张红辞职后确诊抑郁,搬离居所。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雍凯 来源:作者:澎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随意的言论有时也会触犯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如果泄露他人信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个人信息被泄露

三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当公民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侵权人删除自己被泄露的私人隐私信息;

2、可以向有关的执法部门、当地的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或管理互联网的部门进行举报,提交举报信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

【记者】关喜如意

【统筹】尚黎阳

【出品】南方法治智库

【作者】 关喜如意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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