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所售燕窝符合标准,“燕窝事件”涉及平台竞争
“燕窝事件”闹到沸沸扬扬,几乎全网都在讨论这件事,“职业打假人”王海公布的数据也将辛巴送上了热搜,甚至电视台也在争相报道辛巴的“燕窝事件”,由于该事件闹得太大了,辛选官方也在第一时间表态:该产品已经送往机构检验,第一时间将公布结果,如果消费
近日,某手平台当家带货主播的“燕窝事件”两次热搜,被知名打假人王海打假,事件愈演愈烈。各种资讯、各种声音层出不穷。笔者就燕窝事件所涉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带货主播专业和道德等进行全面解析,本文为产品质量篇。
燕窝事件中的“燕窝”商品名称为即食燕窝,产品类别标明为风味饮料。到底是即食燕窝,还是风味饮料呢?暂且不论,分别就即食燕窝和风味饮料的质量标准和产品合格判定分析。
一、即食燕窝。
1、产品质量标准。即食燕窝品类目前尚无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具有团体适用性的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燕窝专家委员会于2018年3月发布的《中国药文化研究会即食燕窝团体标准》,在该标准中即食燕窝分为经典型、浓稠型和浓缩型三种,其中每100克燕窝液体中内含干燕窝量最低的经典型,干燕窝量为大于等于1克、少于2.5克;理化指标唾液酸大于等于0.5mg/g(50mg/100g)。

2、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王海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唾液酸含量0.014g/100g(14mg/100g),辛某展示的检测报告显示唾液酸含量74mg/kg(7.4mg/100g),产品不符合上述唾液酸含量大于等于0.5mg/g(50mg/100g)的团体标准,因该团体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只在团体内部适用,虽可作为行业主流企业适用标准而来参考评价,但并不能以不符合该标准认定燕窝事件中即食燕窝不合格。另:王海的检测报告中唾液酸含量高于辛某展示的产品自带检测报告中的唾液酸含量,更有利于产品生产、销售方。

财经网等媒体在其《辛巴被举报卖的燕窝是糖水 事情可能没这么简单》一文认为:王海检测出的唾液酸值高于检测标准测定低限要求,辛巴检测报告唾液酸含量用SN/T3644-2013的方法进行衡量,则判定产品合格。辛某的部分粉丝以此文章作为依据,认为该款燕窝产品为合格产品,以此驳斥王海的质疑言论。但是该文章的论证逻辑存在错误,判定产品合格依据不足。检测标准中的测定低限指的是指某一分析方法在给定的可靠程度内可以从样品中检测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或最小量。检测标准中载明的测定低限不能等同于产品标准中的含量低限标准,并不能以此作为产品质量标准,检出某种物质也不能等同于该物质满足产品质量内物质含量低限要求。

本次燕窝事件中,因即食燕窝无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故判定该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核心在于产品中是否添加了燕窝及产品是否满足标示的企业标准。现因该产品中检测出唾液酸,虽唾液酸是燕窝的重要指标之一,但唾液酸并不是燕窝独有,便产生了王海观点“该唾液酸可能是添加的成品唾液酸(N-乙酰神经氨糖酸)”,辛某的回应中则认为“该唾液酸便代表着产品添加了燕窝”的争议观点。以现有检测出唾液酸这个单一事实确不足以说明产品中添加了燕窝,有待进一步证据以明确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的规定,没有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亦应当满足其产品标示中标明执行的标准。本事件中的即食燕窝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因此还应当判断是否满足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但因该企业标准没有备案、辛某也未公布,故目前无法获得该企业标准。所以红星新闻上述文章中,判定产品合格所设置的前提条件必须为一是产品中添加了燕窝,二是产品满足标示的企业标准。在没有确认该两项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得出产品合格的结论。
二、风味饮料。
依据《饮料通则》(GB/T10789-2015)4.6项风味饮料定义:以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剂、酸度调节剂、食用香精等的一种或多种作为调整风味的主要手段,经过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如茶味饮料、果味饮料、乳味饮料、咖啡味饮料、风味水饮料、其他风味饮料等。风味饮料除上述饮料通则外,没有单独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不能以风味饮料中各物质(糖、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的含量来作为产品的判断标准,因此虽有检测报告但不能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当以该风味饮料标示执行标准作为判断标准。

职业打假人爆料:知名主播直播卖17.2元/碗的燕窝只是糖水?回应来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南方都市报 近日,“快手第一主播”辛巴在直播间售卖“糖水燕窝”的一事再度引起热议。“职业打假人”王海质疑辛巴直播售卖的茗挚品牌“小金碗碗装燕窝冰糖即食燕窝”是糖水而非燕窝,成本不到1元钱。 对此,20日早间辛选官方微博回应称,
三、食品安全。
我国目前对于食品安全有一系列的国家强制标准,对本款燕窝产品现在被质疑的是使用添加剂问题,适用标准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依据该标准,其中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功能为增稠剂,允许使用范围包含肉罐头、水果罐头、风味饮料等;乳酸钙功能为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乳化剂、稳定剂和凝固剂、增稠剂,允许使用范围固体饮料、果冻等。本款争议产品作为即食燕窝罐头的话,海藻酸钠和乳酸钙均不能添加。如果作为风味饮料的话,可以添加海藻酸钠,但不能添加乳酸钙。
该款即食燕窝无论定义为即食燕窝产品还是风味饮料产品均属于超过标准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该款燕窝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未确定该款产品是否实际添加燕窝和公布执行标准详细内容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得出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是否合格的结论。但是该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四、产品品类。
尽管争议产品的标识中写明产品类别为风味饮料,但是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仍要就争议产品的具体品类是应认定为即食燕窝还是风味饮料进行分析。判断产品类别要应以其真实属性作为判断依据。我们参考上述即食燕窝团体标准和饮料通则作为判断依据分析。
假定争议产品确实添加了干燕窝,那么即食燕窝团体标准中要求唾液酸含量最低不低于0.5mg/g(50mg/100g)、最低含有干燕窝1g,结合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燕窝质量等级》( GH/T1092-2014)中二级燕窝唾液酸含量最低大于等于5%的标准,一克干燕窝中唾液酸含量大于等于50mg。由此可见,上述团体标准中,100克即食燕窝液体中最低1克干燕窝、99克糖水,含唾液酸50mg,与《燕窝质量等级》( GH/T1092-2014)干燕窝中唾液酸含量百分比是一致的。笔者也以该标准中干燕窝唾液酸含量百分比作为依据换算争议产品中干燕窝含量。王海出示的检测报告中唾液酸含量0.014g/100g(14mg/100g),换算成干燕窝即为每100g产品中添加了0.28g的干燕窝,低于团体标准70%。争议产品自带检测报告中唾液酸含量74mg/kg(7.4mg/100g),换算成干燕窝为每100g产品中添加了0.148g的干燕窝,低于团体标准85%。根据营养专家建议,每日燕窝摄入量2-3克标准,按团体标准中最低要求生产的产品,每日需两碗,而争议产品每日需要八碗。据以上数据来分析,争议产品很难称为以燕窝作为产品的主要物质和属性。

根据上述《饮料通则》(GB/T10789-2015)4.6项风味饮料定义,如果把燕窝作为食用香精属性对待,那么争议产品以糖和海藻酸钠(增稠剂)、燕窝(食用香精)作为调整风味的主要手段,经过加工或发酵制成,确应属于风味饮料。争议产品中添加了海藻酸钠,而海藻酸钠不能添加在即食燕窝中,可以添加在风味饮料中,市场上其它知名品牌和主流即食燕窝产品的配料表中,有水、糖和燕窝,而没有海藻酸钠和乳酸钙,也印证了争议产品类别应判断为风味饮料。

在燕窝不是产品的主要物质和属性,而产品符合风味饮料定义的情形下,笔者倾向的认为该款产品的产品类别正如产品标识一样,属于风味饮料。
风味饮料在名称上可否使用即食燕窝呢?我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该款产品在类别和属性为风味饮料的情况下,产品名称使用即食燕窝将导致消费者误解和混淆(辛某两次回应可以证实,不但消费者会误解,以专业为标签的著名带货主播都分不清产品属性的),因此该款产品名称违反了上述规定。
以上为产品本身所涉的品类、质量等问题的分析,产品生产商、品牌方、带货主播、交易平台等主体法律责任问题,将在下期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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